最近一段时间,婚姻案件频发,无论是白百何婚内出轨抑或是妻子举债2500万自杀的新闻一直占据着舆论的头条,甚至在《人民的名义》当中,因婚姻引起的各种争议和纠纷更是层出不穷,在现实的生活当中,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纠纷更为常见,尤其是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到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以及法院判决的关键所在。那么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当中又是如何判决的?笔者就此类案件为大家做一个具体的分析:
案情介绍:
李某与蒋某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通过银行向李某汇款100万元,某年某月某日王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与蒋某,要求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李某认可收到100万元,但认为该款项系蒋某母亲向王某借款用于归还欠李某的债务,王某受蒋某母亲指示将款项直接汇给李某。因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具有借款合意,李某亦不认可借款关系,经一审法院释明,王某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李某返还不当得利10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蒋某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利息则不再主张。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蒋某、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与蒋某母亲之间就100万元存在借款合意以及王某系受蒋某母亲指示而将款项汇给李某的事实,故对蒋某、李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李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李某应当按不当得利返还王某100万元。因该债务发生在蒋某、李某夫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蒋某、李某共同偿还。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万帆律师提醒:
综上所述,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婚姻的幸福与否无论对男方还是对女方的生活质量和人生旅程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对于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G3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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