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的庭审中,吴长江称,他一直认为担保是经营行为,他也曾咨询公司法律顾问,对方回答说没有风险,自己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知道是不是犯罪。
吴长江的辩护人表示,吴长江有违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将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雷士中国)的流动存款账户转为保证金再为别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贷款资金并非归个人使用或他人使用,资金的使用有当时的背景。
据悉,2010年重庆南岸区政府、雷士控股与吴长江控制的香港无极照明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招商协议,约定将在南岸区建设“雷士总部大厦”,雷士控股总部从惠州搬迁至南岸区后,必须满足总部和香港无极照明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0亿港币、总投资20亿元等条件后才能享受政府一系列政策优惠。
吴长江的辩护人称,雷士总部搬迁,董事会支持资金仅有2亿元,为了推进三方协议,实现各方利益共赢,质押担保是特定情况下采取的特定措施。而且雷士中国的唯一股东是香港雷士,吴长江是香港雷士的唯一执行董事,有权决策雷士中国的资金质押。
对此,公诉人表示,吴长江在担任雷士中国董事长期间,违反公司法、《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章程》和雷士控股的《有限授权书》,擅自将雷士中国的流动资金存款为其它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按照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公诉人表示,吴长江无权决定为他人担保。吴长江将雷士中国的资金为自己所控制的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明显属于利益输送行为,按照公司法这一规定,更不应该有将对外设定担保这一特定事项的决定权。
另外,根据雷士控股在聘请吴长江时签订的《有限授权书》中明确规定,对第三方担保超过300万元的,需要雷士控股特别董事会批准。《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章程》也明确,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所以,吴长江为自己公司质押担保,明显超过了职权范围。
至于雷士大厦项目,“其权利人为吴长江实际控制的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雷士中国的资产。”公诉人说,“不管是雷士在惠州还是重庆发展更有利,雷士中国已形成5.5亿元损失,这是客观事实。”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指控,吴长江认为将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简称重庆雷士公司)370万元的废料款打到个人和前妻账户,是因为公司一直存在私款公用、公款私用的现象,有些隐性支出无法处理,因此决定将部分非营业收入用来处理这些费用。其辩护人表示,隐性费用很难避免,在当时情况下不得不采用不合规的办法解决。
公诉人认为,包括隐性费用在内的任何情况下的腐败行为都在打击范围内。从370万元的资金流向看,要么被法院扣划,要么用来还个人借款,吴长江将废料款转入个人账户,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吴长江被控职务侵占罪的另外一笔涉案金额为1000万元。起诉书中是这样表述的:重庆尚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尚阳公司)欠惠州雷士货款1300多万元,吴长江指使郭云涛以雷士中国的名义向尚阳公司出具允许冲抵尚阳欠惠州雷士货款的《证明》,由尚阳公司将欠惠州雷士的1000万货款汇至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当天又指使山东雷士将该1000万汇至深圳,用于偿还吴长江向叶泽扬的个人借款。该款项至今没有追回。
吴长江同样予以否认,表示这1000万元实际是向尚阳公司的借款,不是冲抵其货款,原因同样是有些隐性费用无法处理而采取的措施。
公诉人表示,若跟叶泽扬没有借款,怎会打款给叶泽扬?
与昨天仅仅承认有错误不同,陈严在今天的法庭辩论阶段认罪。(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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