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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投金融邀律师解读:P2P有哪些法律红线

作者:zgdx  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06-27 18:00

 6月23日,石投金融特邀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单训平律师,在石投金融投资人微信群里回答投资人的提问。单律师从专业的角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重点讲解了P2P一些不合法合规行为(承诺兜底、自担保、设线下门店等),不设资金池的重要意义,股东对公司的义务、受让债权的注意事项等。 

    单律师的专业解答以问答形式呈现。 

    Q1. 现在有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承诺兜底,这符合法律法规么? 

    A.网贷新规规定了“四条红线”,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P2P平台要严格遵守信息中介的职能。



    有一些平台为了更多的来吸引投资人,也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增信措施。通常来说有以下几种模式: 

    1、担保的垫付 

    1.1自担保。某些平台会出现平台本身做兜底性的, 完全的兜底, 这样承诺本身就是自担保, 我们认为这是不符合监管要求的; 

    1.2引入了第三方担保,担保方的公司的性质也影响平台的合规性。 

    石投的合规性在这些方面做的很不错,没有兜底性的自担保的方式。 

    2、风险准备金模式 

    这种模式比较类似于银行体系中计提风险保障金的方式,在所计提的风险保证金的额度内,为逾期的款项提供代偿的保障,这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平台提供相应的风险准备金、风险保证金的方式,是有相应案例支持合法性 ,而且从法律法理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也是可以的。 

    石投提供风险准备金的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保障,这不是自担保,这是风险准备金的模式。


    Q2. 小区附近有些财富管理公司的门店,这些门店合法么? 

    A. 从网贷新规相关规定看,线下的财富公司是不合规的,因为网贷新规是明确禁止线下业务的。 

    对于P2P平台来说,是通过线上的方式来开展业务,大家就想,完全线上是如果来做好风险管控呢? 

    网贷新规明确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石投平台从创立以来就坚持从互联网发展理财业务推广。 石投内部的风控、外部律师对这些点很关注,让石投的运营在合规的范畴之内。


    Q3. 个人能向互联网金融平台借钱么?合法合规么? 

    A.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也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如果说只是零星的偶然性的,平台它作为一家公司,把部分的资金、自由的闲散的资金对外出借是可以的。这也是一种民间借贷。但是如果一家平台公司它经常性的把资金对外出借,那么这就变成了一种贷款的行为,我们知道无论是汇集资金也就是说储蓄,或者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借款、还是说对外出借资金,如果成为一个经营行为的话,都是要受到金融监管的。


    Q4. 选择P2P时,如何避免资金池? 

    A.如果资金是在平台公司的账户里面,那么投资人就很难保障自己资金安全。 远离资金池不设资金池,这是最重要的保障,如果说出现了跑路提现困难,这已经到了事后救济的环节,所以当我们在选择一家平台公司,很重要的一点要去关注,这家平台公司是不是和第三方机构有合作?是否在第三方为投资人设立了独立的子账户?资金是否在第三方的监管之下?



    网贷新规里面进一步的要求 ,P2P的网贷平台要去和银行建立资金存管的合作,目前,我们也帮石投金融审查了和恒丰银行进行资金存管方面服务协议的合约。 

    石投金融从创立开始,不设资金池、采用第三方独立子账户。目前,石投金融与汇付天下、恒丰银行合作,采用“联合存管”模式, 现在已进入技术开发阶段。


    Q5. 请问股东、创始人团队要承担什么义务? 

    股东的义务既有其法定义务,也有一些是根据股东之间的协议,所约定应该承担的相应义务。股东的法定义务主要就是包括出资的义务,以及股东不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创始人团队,这几个字眼在一起并不是一个法律上面的概念,不是法律概念那么无法律义务之说了。创始人团队的义务最主要是根据这些人员以及他们和股东之间的一些协议安排,来承担相应的义务的。


    Q6. 作为普通投资人来如何判断债权转让是不是属于非法集资呢? 

    A.所谓债权转让就是将已经形成的债权对外转让,这个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中是有依据的。非法集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会构成非法集资,所以甄别什么是正常的债权转让?关键就在看债权本身是否客观真实的存在。否则的话投资人可能出资所购买的债权并不存在,这就有可能是被陷入了非法集资。 

    还有一个时间节点很重要,就是这个项目也就说这个债权形成的时间是在相应的债权转让发生之前。债权本身它存在,并且这个债权可转让的时间是在受让的这个时间之前。那么在这两个前提的基础上的话,我们理解是一个正常的债权转让。受到合同法的保护的,它就是一个债权转让的合约。 

    基础债权客观真实!基础债权在先,受让债权在后!再结合资金存放于第三方来看,支付的债权转让款应该由受让方的账户划转到转让方的账户。以上,3点是甄别是否是真实的债权转让的关键。 


    通过单律师专业细致的分析,投资人对石投金融合法合规运营加深了认识:石投金融不设资金池、采用第三方独立子账户;不设线下门店,从互联网发展理财业务;提供风险准备金的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保障,没有兜底性的自担保。投资人纷纷表示,石投金融合法合规、非常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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