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规范发展,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又放大招,出台《江苏省网贷平台产品模式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会员单位中网贷平台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应对所发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类别、业务模式进行事前备案。对此,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南京财经大学中国区域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陆岷峰博士表示,“新的金融产品类别、创新业务模式,实行事先备案制,是金融监管的基本方法之一。协会对我省会员单位中P2P企业,新产品新的运营方式实行事先备案,有利于加强P2P网贷企业在产品创新过程中的审慎性与合规性。”
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今后凡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中网贷平台推出金融新产品类别、发展新业务模式时,都应当从备案程序、备案审查、备案管理三个方面,严格执行该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要求:在网贷公司发行新的产品类别、推行新的发展模式前5日内,将产品或模式说明、风险提示和合法合规性说明等相关材料报协会备案。期间,如发生变更或存续期满需要展期的,也要于5日内,递交协会备案。材料递交后,协会应自受理之日起10内予以备案确认,或出具备案确认函,并对已完成设立备案的产品模式配发备案编码。
对于未按规定规定时间备案、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材料与真实情况不符、多次出现备案不及时或备案材料不完备、不配合现场检查等情形的网贷平台,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其约谈、警示、要求整改、关闭备案窗口等,严重者协会或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对于此次新出台的管理办法,陆岷峰博士表示“推出这一备案制度,主要考虑网贷平台在处置业务过程中,它的合规性、合法性。对我省会员单位、P2P企业的新产品类别、新的业务模式实行事先备案,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投资人和协会行业自律组织的信息沟通,便于协会及时了解各网贷平台产品创新的动向。”同时,陆秘书长还表示,“由于P2P金融产品涉及到众多投资人的利益,通过前置备案制度的实行,会有利于加强P2P网贷企业在产品创新过程中的审慎性、合规性,同时也有利于协会加强网贷平台在产品创新方面的行业管理,便于及时掌握各方面的信息;当然,实行事先备案制,并不是对产品的风险进行担保和保证,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网贷平台的行为,提醒平台注意实施审慎性的原则,注意保护投资人的投资利益。”
南京财经大学中国区域研究中心、南京财经大学金票通研究院院长闫海峰教授如是评价:新产品模式备案制是传统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前置风险管理比事后管理更有效,备案制就是前置风险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备案制不仅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更重要为事后风险暴露提供追溯机制,所以江苏互联网金融协会推出备案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有重要借鉴意义。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理事单位金票通常务副总裁康萍女士从平台企业自身角度分析认为,对互联网网贷平台产品实施事前备案管理,在全国乃是首创,标志着互金协会对互金平台的监管、指导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上更进一层。协会对平台拟发行的金融产品实施备案审查和备案管理,既可以对不专业、不负责任的平台以警示,让网贷企业在创新产品时更加审慎,可以指导并促使平台更加专业规范的设置金融产品,有效提高平台金融产品的设计能力,在创新的同时留有印记,让金融风险可追溯,为降低平台经营风险增添了一道有效屏障。
金票通董事长孙强表示,金票通将坚决拥护协会的这一举措,并带头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落实,事先向协会报告平台的产品模式,在以后创新产品时也会主动听取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研发好每一款金融产品,将金票通打造成合规安全的互联网票据金融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