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家联合创始人、CEO胡德华
从2015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到2016年“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度的转变,以及2015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均表明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领域的业务监管在2016年将日趋严厉,2016年必将成为P2P的洗牌之年。
目前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理论上,经过之前数年的野蛮生长累积的金融风险处于集中爆发期,现实上,2015年的“泛亚事件”、“金赛银事件”、“e租宝事件”、“大大事件”等集资诈骗、跑路案件频发,引发全社会舆论哗然,同时受害群体庞大造成极大恶劣社会影响,高层、监管层、从业者们一致认同局势已演变到“非严管不可”否则易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严重后果的程度。这也是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表述转变和P2P监管征求意见稿出台的大背景。
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的规范发展,不仅要解决“资金银行存管”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的问题,而且要解决建立完善全社会征信体系、使P2P回归借贷信息中介本质、加强投资者教育等问题,这是个系统工程缺一不可,需要一系列、全方位的制度设计、政策制定,否则只能是前后脱节效率低下形成不了合力,在这过程中,政府发挥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明确银行存管职责 快速推进与P2P平台合作
最为业界忧虑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关于P2P资金“银行存管”的监管要求,反观现状,实现银行存管系统对接的P2P平台只有10家,占正常运营网贷平台总量不到1%。在18个月的整改期限内,P2P网贷平台能否悉数完成整改,我认为主要取决于银行的合作意愿、推进力度。
现实情况是,对于合作的P2P平台,银行方面设立高门槛“看人上菜”,比如要求平台注册实缴资本5000万以上、平台实际控股股东为政府、大型国有国企、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公司、大型金融机构、知名互联网企业,或该平台已获得知名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等,这无疑将大部分P2P平台拒之门外。当然银行方面也有苦衷,他们认为一旦平台出现风险会有损银行声誉或者投资者追责银行等等。银行和平台各自有难处,“症结”如何消除,很大程度上还是要靠监管层以及政府制定更加系统、严密的政策来化解难题,使P2P规范发展不落空。
《征求意见稿》中将P2P平台资金存管一条这样描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银行扮演的是“资金存管”职责,即只对交易结算资金统一保管,仅承担实名开户、借贷交易指令等形式审核的责任,并不承担融资项目、借贷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实质性审核责任,并非“资金托管”职责,如果是“资金托管”,银行需要对托管项目做风险把控,要承担企业的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即要对P2P平台的融资项目、借贷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核,显然“资金托管”定义下,银行责任更大,一旦P2P平台出现自融、假标、诈骗等情况银行需要承担一定程度责任。
而据《征求意见稿》,银行仅仅承担“资金存管“责任,做到P2P平台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隔离,防止P2P平台自设资金池即可,简单来说就是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不被P2P平台截留、挪用、跑路,也就是说只有在出借人、借款人资金被P2P平台违法使用的情况下银行需担责,P2P平台的其他风险银行无需担责。既然是“存管”职责,那么银行应该敞开胸怀摒弃疑虑,快速推进与P2P平台的合作。
既然《征求意见稿》已将银行定位为“资金存管”机构,那么我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尽快联合立法机构制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如此方能打消银行的疑虑,银行方面就可以大大加快与P2P平台的合作。
政府推动全社会征信体系建立完善 P2P平台回归信息中介定位
P2P是个舶来品,英国的Zopa、美国的Prosper与LendingClub是P2P的鼻祖也最具代表性,自2007年引入国内后,P2P得到了爆发式增长,但是从国外引进的P2P来到中国却走了样。英美等国的P2P平台只做借贷双方的信息中介,展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数额、利率等信息,出借人选择标的出借资金,平台收取一定服务费,而国内P2P平台打一开始就承诺保本保息,引入担保机构、商业保理机构、风险备用金等,将原本简单的信息中介变成了借贷双方的信用信息中介,于是乎,各个大小平台争相比拼谁的担保机构更大、谁的背景更有实力、谁的风险备用金更多而无所不用其极,国内投资者除了被高息吸引外,也被各个平台标榜的信用实力所引诱,在这种唯平台信用至上主义下,虚假宣传、夸大其词的行业乱象自然层出不穷。
导致P2P进入国内变了味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即是国内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试想,出借人看不到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只有从平台的承诺或者担保进行判断选择投资与否了。目前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垄断在央行征信中心手上,只有央行征信中心有权利从商业银行获取个人信用数据,对个人征信最有价值的是全国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它是传统个人征信报告中最核心的数据,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共同确定的。央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不对外开放,P2P平台无法获取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这是目前P2P行业面对的一大基础难题,同时P2P平台之间信息不共享,信用记录不良、老赖、多平台重复借款的骗子屡见不鲜。
好在现在关于征信体系的建设工作有了起色,2015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民营征信机构有望获得征信业务牌照,另一方面,以BAT为代表的挖掘个人购物、社交等信用信息的大数据征信业务正积极开展,未来P2P平台可获得越来越完整详尽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而P2P平台才能真正做到借贷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
在推动建立完善全社会征信体系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发挥的作用无可替代,政府有关部门应联合立法机构着手修订相关法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打破央行征信中心的垄断地位,建立征信信息业务的市场化,如果缺少政府有关部门的跨部门协调、有序整合、积极推进,央行征信中心的信用信息数据何时开放、民营机构何时得到合法的从业资格、全社会征信体系何时建立完善将遥遥无期一拖再拖,P2P平台去信用化的本质诉求也难以实现。
大力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打破刚性兑付
全社会征信体系建立完善了,P2P不用承担“信用中介”角色回归借贷信息中介本质的同时,投资者教育也得跟上步伐,否则仍会发生出现逾期、违约等风险时归罪政府、归罪平台的情况。投资者教育普及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增强了,投资观念进步了,刚性兑付消亡了,P2P才能真正迎来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局面。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特别是金融投资更是如此,它绝不是旱涝保收、稳赚不赔的买卖,收益和风险是投资的一体两面,只要收益无视风险是不可能的。但是,国内的绝大部分投资者却没有正确的投资观念,过度依赖于政府,各大金融机构也是打着刚性兑付的旗号。风险来临遭受损失的时候,投资者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找政府,“泛亚事件”中的群体抗议行为、银行担忧为P2P平台上线资金存管一旦出事投资人追责银行的顾虑等现象均说明了投资者教育的严重缺失。
为人熟知的投资者教育措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投资人进行投资理财之前要求客户做的“风险评估表”的例行工作,但是基于互联网的P2P平台关于投资者教育工作很不到位,没有一家P2P平台在客户进行投资理财前做过风险评估、风险警示等投资者教育工作。据我看,造成P2P平台缺失投资者教育的原因,一方面是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束,另一方面是当前大部分P2P平台仍有借贷信息信用中介的性质,P2P平台自然没有动力没有意愿做好投资者教育。
2015年金融领域风险的集中爆发,造成上百万人、数百亿元的惨重损失,客观来讲,一定程度上给予了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深刻认识到投资有风险的教训,反方向上可以作为投资者教育的活生生案例。然而,这样的金融投资悲剧谁都不愿意发生,能够杜绝金融诈骗、跑路等风险发生的有效预防措施之一就是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理性分析金融风险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只有投资者个个拥有了独立判断金融风险、识别金融诈骗的能力,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这需要政府、监管部门、P2P平台、投资者个人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其中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行使者担负着第一位的统一协调、政策制定、制度设计的责任,有关投资者教育的法律规章出台了,P2P平台才能有法可依而且有法必依,监管部门也可以有效监管,投资者个人的权益才有保障。
2016年,P2P平台将近3000家,数量上不可谓不可观,又值监管趋严、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大环境,质量上到了不得不提升的地步了,P2P平台有心发展、从业者共愿推动普惠金融的实现,18个月的整改期,P2P平台也正在积极配合转变。无论是“资金银行存管”,还是征信体系建设、P2P回归借贷信息中介本质、树立投资者正确的投资观念,无一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下狠心、出狠力进行法规、政策的制定完善,作为P2P从业者之一,我相信在政府强有力的管理和引导下,P2P以及互联网金融肯定会尽快走上规范发展的良好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