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银监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过去的几个月里,P2P网贷监管备受关注,受到业内外人士甚至高层的重视。
应该说从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开始,P2P行业“监管落地”的消息已经传出了数轮,在监管、业界、理论界和媒体的反复探讨之中,监管的逻辑和标准其实已经日渐清晰。
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我国的监管部门倾向于采取“底线监管”的方针。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谨慎地给予金融创新发展空间,在市场和行业逐步成熟的过程中,再经过多轮意见征求和修订,最终出台体系化较强的监管细则。
但是,“底线监管”并不等于“无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产品多、更新速度快等特点,如果监管过于严格,金融创新会受到限制;如果监管过于滞后,就会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必须能够快速跟进,在风险聚集之前给予正确的引导。
我国监管机构对P2P行业的定位,可以追溯到2014年4月29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专题(下称“专题”)。对于P2P行业的监管“底线”,专题指出:“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可见,早在2014年初,监管就已经明确了P2P平台的“非信用中介”定位。
通过专题的内容,就不难理解2015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法规、意见背后的监管逻辑。无论是十部委201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都从不同侧面呼应了《专题》中所阐明的基本立场和原则,此次推出的方案,也是遵循《专题》背后的逻辑,实施“底线监管”。
迭代创新、优化是互联网行业的重要特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子领域,P2P网贷行业的发展和监管,也具有类似特质。可以预见,对于P2P行业的监管,不会一蹴而就,必然经历多轮“发展—监管—发展”的迭代过程。
总之,规范发展的P2P网贷平台将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包容性,发展普惠金融;而野蛮生长的P2P平台则容易聚集风险、危害消费者权益。因此,P2P行业离不开兼顾安全与效率的监管,既不能任凭野蛮生长,以致伤害金融消费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体系稳定,也不能束缚过紧,使我国金融体系错过这股新技术推动的发展热潮。
这就需要,一方面,从政策层面消除企业和投资者的观望情绪,促进业务的进一步推广;另一方面,透明、受监管的借贷业务也将更阳光地服务资金需求者,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国P2P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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