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商讯: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现对本通知解读如下:
一、印发《通知》的依据是什么?
答:2013年,我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印发了《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规范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起到良好作用。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住建部今年颁发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及时印发《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通知》含盖哪些类型企业?
答:《通知》含盖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三类企业。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我省开展业务,之前已实施信息登记工作,本《通知》不予重复明确。
三、省外建筑企业来我省开展建筑活动,是否需要备案?
答:无需备案。省外建筑企业到我省开展建筑活动(含参加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实行信息登记。省外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由企业自行完成,无需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但企业必须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登记信息,对资质类别和等级是否有限制?
答:没有限制。
五、省外企业在我省不同地市、省内企业跨地区开展建筑活动是否需要备案或信息登记?
答:省内外建筑企业在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办理进入当地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禁止的九种行为,即: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六、在我省开展建筑活动所采用的信息依据是什么?
答:在我省开展建筑活动的省内和省外建筑企业信息,以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相应信息系统所登记的信息为准。
七、我厅是否可以为企业出具诚信证明?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厅不再为出省承揽业务的省内建筑企业出具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证明。对于省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规要求开具相关证明的,企业可直接向住房城乡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反映。
八、取消备案后如何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管理?
答:建筑企业在我省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建筑市场行为,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接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管理班子到岗履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向社会曝光。(建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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