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备受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关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细则》)终于出台,共计47条,规范了网贷行业合法合规性的大致方向,点点搜财联合创始人兼CEO曾文杰对此做出了自己的解读。
1、 细则从名称就可以看出网络借贷平台定义是信息中介平台,而非信用中介平台。这一定位与点点搜财一直以来的自我定位高度吻合,一直以来,点点搜财都坚持资金 金融信息服务撮合中介平台的定位,为客户的投资需求和融资需求提供纯信息交互和信息撮合服务,自身不参与任何交易,也未就任何业务提供担保或增信措施。
2、 细则明确要求,借贷金额要设置上限,引导用户分散投资,不许开展线下业务,也就是说不许平台到处开做线上业务的门店。点点搜财的核心风控原则之一就是实现 分散投资原则,将资金分散到不同的资产端或者出借给不同的借款人,以降低因资产和借款人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目前,点点搜财平台上累计的借款客户已经超过 百家,资产种类已经有几十种,在同一资产种类项下,融资方又各有不同。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属性,从一开始,点点搜财就一直就坚持纯互联网化的模式,所有 的推广、交易等均通过移动互联网的方式来进行,以实现更快的速度,更广的影响力和更好的体验,未来,我们也将继续坚持这种模式,除必要的线下资产布局和相 关工作外,坚持纯线上的互联网模式运营。
3、细则明确了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平台不得为上线的任何产品做担保,同时不得做任何保本保息的引起投资人误区的夸大宣传或承诺,每笔资金需有对应的 资产和相关的借款人或者融资方,平台不得人为截留和支配客户资金,更不得发布虚假的项目和捏造虚假借款人非法集资,资金的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有利 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解决真实的融资需求,不得利用平台优势地位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从风险控制角度来讲,点点搜财所发布的项目均有其相应风控 措施,或担保、或抵押、或所投项目自身有稳定现金流,这些均由融资方自身提供,点点搜财未就任何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其次,我们坚持每笔资金拥有真实 的投向,确保每个项目真实,融资方主体资格适格,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4、细则明确要求平台自有资金和用户资 金隔离开来,这是极其重要的一道防火墙,而该细则由银监会牵头,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协同,地方金融办主抓,但细则对地方金融办的界定还不是非常明确, 在实务中会进一步清晰化。我们点点搜财的平台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一直是有这道防火墙隔离开的,我们一直是按照信托、基金等标准金融产品合法合规性要求来打 造平台及其上线的产品。
5、细则加强了信息披露原则,要求平台在其网站上充分披露出借人、借款人双方的信息,全程公开透明,让 投资者可以随时了解到最新动态,极大地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点点搜财将按照监管的要求,不断强化项目信息的披露范围和披露的频率,做到完整披露、及时披露 和充分披露。目前,每个对应项目在上线前,均会由公司的金融部门进行完整的包括法律上、财务上、项目上和其他必要要素的尽职调查并形成完整的尽职调查报 告,并签署相关的交易文件。所有的与项目有关的文件按照公司的内部要求存档备查,部分核心文件在线上对出借人予以披露。未来,我们将开发新的信息披露和交 易系统,用户不仅可以看到完整和真实的交易文件,还可以通过网络下载打印该等文件,保存文件的纸质资料。
6、细则对网贷中介机 构的退出机制首次做了具体规定,也是为了减少过去几年因“跑路”而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网贷中介机构达成的借款交易如果是真实有效的,在网贷中介机构发生 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平台无法继续经营时,其已达成的借款交易仍受法律保护,该等资产不纳入平台自身资产范围,借款人仍需还款,出借人仍有权追索债务。 这也与信托或者资产管理计划等监管思路一致,既然作为信息中介,其作用仅为相关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一旦交易达成,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即形成 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该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即为出借人,债务人即为借款人,该等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第三方的原因发生变化或者受到影响。这也是为 什么平台不能设立资金池、要求披露完整真实的信息、不得提供担保等要求的原因所在。
最后,《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仍在征求 意见中,根据实际情况的可执行性,行业还会提出许多修改意见,还未正式颁布实行,因此还有可能会有变动。无论如何,点点搜财都会坚持一贯的审慎性原则,在 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合法运营发展。未来,点点搜财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持续创新,不断完善为投资人提供更安全、更开放、更透明、更新颖的投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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