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下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涉及监管职责、备案登记、更名、信息披露、负面清单、投资者保护、资金存管等众多方面,可谓内容全面,规则明确。对此,壹文财富互联网金融平台董事长李宾先生进行了深入解读。
1.确立监管部门,强化备案登记
本《办法》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本《办法》还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必须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ICP证)。备案登记要求可以让监管部门清晰掌握当下的P2P相关数据,同时也便于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因地制宜的实行监管,避免一刀切,具有一定的灵活度。
2.发布更名规范,改名浪潮在即
本《办法》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势必会引发一次P2P行业改名浪潮,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从该条规定中也可以窥见本《办法》对于P2P公司业务性质和范围的清晰界定。
3.线上线下分割,划定业务范围
本《办法》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这一条将P2P行业线上和线下业务进行了强制分割,禁止P2P线下收单,有利于行业规范化。
4.明确决策主体,投资全面保护
本《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这一条规则的出台是出于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其内容十分值得投资人和从业者重点关注。而具体如何实施,则要看监管主体如何界定“出借决策确认”。
5.出台负面清单,严禁违规服务
本《办法》中涉及的禁止行为包括不得自融、不得搞资金池、不得保本保息、不得期限错配、不得代销金融产品、不得从事配资业务、不得从事股权众筹、这一条对于从事多元化金融服务的主流P2P公司影响较大,从长远看,以后 P2P公司必须获取相关对应的销售资质牌照,方可从事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6、规范平台义务,强调风控水平
本《办法》还从审计、银行资金存管、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数据报送等方面规定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多项义务,加强了P2P行业监管。本《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同时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这两条规定尤为重要,再一次为P2P行业划下了红线,强化了风险控制要求。
7、 鼓励平稳过渡,支持健康发展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18个月的转型期,体现出了监管部门相对宽容和支持的态度,对于大部分P2P公司,转型时间十分充裕。
最后,壹文财富互联网金融平台董事长李宾先生表示,本《办法》表面看似十分严苛,实则是从根本上治理行业乱象,正本清源,确保该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里程碑式意义。本《办法》为我国P2P行业指明了发展方向,明确了业务范围,确立了监管主体,规范了行业职责,肯定了该行业对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该行业的健康、规范、稳定、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法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