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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新鲜出炉 行业发展方向渐明朗

作者:zgdx  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5-12-30 09:37
    2014年开始,P2P平台呈现井喷之势,据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P2P网贷平台已超过2700家。2015年1-5月,P2P行业月平均投资增长率为12.6%。面对如此蓬勃发展的态势,为了让行业尽快走上合规道路,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该《办法》为行业提出具体要求,成为行业发展的指路明灯。

    《办法》中首先定义了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的含义。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悉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对于目前行业仍处于“野蛮时代”这一现状,爱钱进创始合伙人杨帆强调:爱钱进对监管是持欢迎态度的,这样可以有效在行业内划分出明确标准,令投资者和市场明确合法与不合法、以及安全与不安全的界限所在,并据此作出更好选择。同时,还可以触发P2P行业的健康洗牌,挤出不安全的产能泡沫。

    此次《办法》最引人瞩目的一点,就是对P2P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具体如下: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办法》对于此十二项禁止行为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在“负面清单”式监管的同时,《办法》并未对平台的实缴资本金等提出要求。爱钱进创始合伙人张辉指出,由于网贷机构行使的是借贷撮合业务,且无须承担违约风险,因此不对其实缴资本提出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监管标准的降低,相反标准有所提高,因为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十二条禁止行为,对平台自身的业务模式、合规经营举措等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另外,虽然《办法》明确提到P2P平台不得自行担保,但目前包括银行理财在内的大多国内财富管理行业均有刚性兑付的情况,要想打破刚性兑付绝非易事。“《办法》规定平台不能对出借人资金本息提供担保,普遍来讲平台的逾期率和坏账率高于传统金融机构,在行业普遍刚性兑付的情形下,平台能否真正做到不提供担保也是一大难题。”短融网CEO王坤说道。

    除此之外,张辉认为《办法》对于信息披露的一些细节还不够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中要求,网贷机构应披露交易金额、逾期率、坏账率等数据,但仍缺乏具体标准,这些比率的计算需要监管机构给出明确的计算公式,以便同行业口径一致。

    此次监管机关通过《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尊重从业者的表现,《办法》的发布为P2P行业指明了发展方向,行业将在期限内根据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监管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全程合规经营,实现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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