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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出炉 哪三类P2P平台将受益

作者:zgdx  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5-12-29 17:31

    万众期待的P2P监管细则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12月28日,由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是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面向P2P领域推出的细则。

    《办法》出台后,几家欢喜几家愁,哪些P2P平台将大获政策红利,从此高鹏展翅?鸣金网专栏作家懂懂第一时间走访互联网金融资深从业者、投资人、专业律师,为你带来深度解读。

    资金存管选择银行的P2P平台

    《办法》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解读:客户资金交由银行存管,从本质上杜绝自建资金池的乱象,那些从一开始就选择银行托管的平台显然可以占得先机。

    银行负责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采用合法有效的第三方技术做好数据保全的P2P平台

    数据保全,在《办法》中多次被提及。

    第九条第(七)点: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解读:这里面有两个要点,其一,平台要借助第三方技术服务商做好电子数据的保全,其二,更为关键的是,要确保所保全的数据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那些与公证机构等建立合作的保全服务商,成为了P2P平台的首选。

    电子数据保全,是通过专门的技术,同步保全交易记录的风险防控手段,它可以有效还原交易事实,追溯交易真相。电子数据保全在此次《办法》中被反复提及,可见国家对其的重视程度。而提到法律效力,与全国公证处建立合作,并有多个被法院采信判例的电子数据保全服务商——安存科技,无疑会成为众多P2P平台脱颖而出,增强公信力,赢得投资者信任的筹码。


    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P2P平台

    信息披露,在《办法》中单独成章进行详细规定,重要性可见一斑。

    第三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一)借款人基本信息;(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解读:《办法》对信息披露的管理非常严格,对需要披露的事项内容规定得事无巨细,可见其是下定了决心要治治那些不透明、暗箱操作的平台。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告诉我们,那些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及时、完整,老老实实的“好学生”们,将在“老师”心中留下非常良好的印象。

    信息披露一直被认为是P2P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便于监管层和投资人了解详细信息,从而营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总的来说,《办法》的出台,意味着网络借贷正式告别了“蛮荒时代”,伴随着银行资金存管、电子数据保全、信息披露的深入实施,透明化将成为趋势。

    细则正式出台实施指日可待,阳光灿烂的日子离互联网金融人已经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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