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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出台 看看业界大佬有何反应

作者:zgdx  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5-12-29 16:39
    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翘首以盼的行业细则终于露出眉头,对于网贷行业来说是一则重磅消息,那么业界的大佬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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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决定行业高度,P2P监管意见的出台无疑是对整个行业的极大利好,让网贷人知道了天花板究竟有多高。从细则中不难看出,对于网贷行业给予了支持与鼓励的态度,同时也提出了一定的硬性要求,通过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来实现网贷行业的良好氛围,更具灵活性与宽泛性。与此同时,本次细则并未提到牌照审批与注册资金的门槛要求,而是更加注重平台的实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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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早前指导意见出台之后,中国网贷行业发展的一件大事,特别是在一些大平台陆续出现问题之后,对外界提振网贷行业的信心和扭转外界对行业的不利舆论,以及对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备极其积极的作用。

    整体来看,暂行办法基本上是对指导意见要求的细分,包括负责清单等监管方式都与行业猜测类似,在投资者教育、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很深入的规范,并在资金的银行托管、中央网贷数据系统以及备管管理等方面留下了进一步规范的空间,值得各平台和监管机构更深层次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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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多数的征求意见稿条款还是在意料之中,但同时,一些具有一定争议的也明确纳入了禁止行为,这对很多不规范的P2P借贷公司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压力。这些压力包括包含在五大方面:

    第一,不能开展自融了。“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之前曾经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且,有一些平台还通过一些自融的行为进行流动性管理。这在今后将完全被禁止。

    第二,不能平台担保了。现在大多数平台都有着明示或暗示的提示,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这次真的通过法律予以了禁止,这对一些背书效应不强的平台而言,是一个很大的压力。

    第三,这次条款也禁止了对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将直接导致许多平台过去的隐性担保以及大额拆小额甚至做活期产品,这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第四,不允许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等条款,这个条款我估计比较难操作,因为大多数用户在接受宣传时,都在非注册环境下。这个要求有一点类似于私募基金。我还不是很清楚监管如何解读这一细则的。这个对很多平台可能是一个困扰。

    第五,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我认为最大的一个挑战就是对于做线下理财的一些所谓P2P机构。这次明确了线下只能做借款方面的一些服务,比如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措施,彻底消灭了线下做募资的动机和想法,也直接表明了所有的线下理财门店都是非法的。这对许多大型线下理财机构的压力是显著的。我觉得线下理财店不被承认,将在短期内严重影响一些平台的资金的流动性,尤其在年底,兑付的压力将加大。

    尽管有这些压力,但因为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过渡期安排,而且周期是18个月,这个还算是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周期。

    同时,这次意见稿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也有好的消息,征信管理条款中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这间接也是承认了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和征信机构实现联网的期望获得了合法性的支持。

    此外,对一些创新领域的实践也有鼓励的作用,比如在电子签名领域,这次条款中承认了电子签名、认证和合同的合法性,对于这些服务领域的创业者也是一大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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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明确了平台的信息中介职能,这与监管层一直以来呼吁的P2P平台的定位相符,也让平台回归到了平台设计之初最根本的功能。十二条禁止行为可以理解为“十二条红线”,这也是这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之一,采用类似于负面清单的做法,一方面给明确规定了P2P平台不能从事的业务行为,同时又给创新留下空间,这样的监管行为也受到平台的欢迎。在禁止行为中明确不能向承诺保本保息,这让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能够更加理性。

    《办法》对行业的进入门槛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目前行业来说还是比较宽松的。但明确提出了实行备案制,同时规定平台要去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这也意味着地方金融机构对P2P平台有一定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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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细则对于一个真心做P2P的公司来说,做好合规工作并不是十分困难,所以行业不会出现大面积倒闭情况,但行业洗牌仍将继续。有序竞争、有序退出是监管的理想状态。

    本次《征求意见稿》发布,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两点,一是投资者教育、二是坚守P2P本质。

    《办法》首次提出,“开展投资者教育”是P2P平台的义务,坚持走合格投资者路线。

    P2P本质,是个人对个人,是小额借款的撮合,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有效补充,而不是抢传统金融机构的“地盘”。《征求意见稿》强调,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且在负面清单中,禁止P2P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就是要求P2P平台坚守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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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年底负面消息普遍偏多,《暂行办法》的出台真的是行业的重大利好。

    首先,这是针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细则,不是对互联网金融的总的监管细则,也把之前的线下财富公司、理财公司及一些非正规机构排除在外,明确表述针对网络借贷这一细分领域,给我们行业从业者吃了一颗定心丸,没有枉费我们这些年的努力。

    其次,《办法》由银监会及几个部委牵头,落实到地方的金融办去进行备案制管理,类似于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在指导意见的管理及行业企业的严格自律下,如果整个行业未来发展得更好,可能会有牌照发放。

    另外,随着注册制的改革,我想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等资本市场也将尽快对优秀的P2P企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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