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规”)后,契约型基金成为诸多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新规”出台后,契约型基金似乎走下了神坛,包括腾云资产在内的诸私募机构纷纷试水,契约型基金面临着新一轮的扩张趋势。基于对金融平台与契约型基金扩张趋势的敏锐触觉,腾云资产日益成为证券市场上契约型私募基金方面的新锐,将凭平台实力与投资基金管控技法笑傲于众品牌之间。当然,契约型基金整体的治理结构尚未完全成熟,众私募机构仍面临基金产品创设、份额登记、资格管理、绩效分析,尤其是私募经验、风险控制责任、税收、基金监管与信息公开披露等重大议题,可见机遇与挑战并存。
契约型基金大局:井喷式发展趋势
《第一财经日报》认为,经过资本市场百余年的历练,基于信托原理演变而来的契约型基金逐渐被业内所认可,如今已成为同公司型基金并驾齐驱的基金组织形式。现在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证券投资信托,英国与中国香港的单位信托都是契约型基金,而中国内地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的更是清一色的契约型基金形式。
契约型私募基金是指单位信托基金,将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契约形式(基金合同)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一般来讲,投资门槛在百万以上。一般而言,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具备公司或者企业法人的身份,因此放开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企业的限制,将引入了更多的证券市场参与者,有利于激发市场的活跃性。
2014年3月,证监会主导的私募基金备案制正式实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公示的私募机构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主发行私募基金,并在产品发行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从此,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进入依法发展快车道。契约型私募基金迎来规范化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总规模有望突破万亿元,成为与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并存的主流金融产品之一。
2014年8 月 22 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办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 (下称“基金法” )关于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第 93 条、94 条),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私募监管归入证监会,让私募契约型基金迎来巨大的发展空间(参见表1)。相关监管文件明确了对契约型私募基金可投资范围的规定,使得私募契约型基金更接近公募基金专户理财;而由于私募契约型基金相对于有限合伙型有诸多优势,这种形式的基金很快将迎来井喷式的发展,和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券商及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形成三足鼎立之势。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
契约型基金优势显著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契约型基金相对于市场上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具备特定的优势:
参与流程相对简化、便利,仅通过基金合同约定各种法律关系,合理避开成立企业(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工商登记及变更等手续,可以节省通道费用;
避免繁多的投资限制,投资可选范围较为清晰;根据专门法律规定,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股权;
投资者人数优势:单只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投资门槛100万元(《证券投资基金法》);而通过通道发行的私募基金只有50个小额(100 万-300万元) ;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能超过50人(《合伙企业法》、《公司法》);
合理避免双重增税:契约型基金本身为一笔集合财产,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并且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也不被视为纳税主体,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公司制企业本身为纳税主体(25%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
退出灵活、流动性强——契约可有专门条款约定投资人的灵活退出方式;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基金份额的可能性较大,将大大提高份额流动性。
基于契约型基金的优势,腾云资产选择专注于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与发行。
腾云愿景:打造契约型基金第一品牌
随着投资限制束缚的解开,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范围日益明晰。而且契约型基金旨在追求投资者的超额收益与收益分享,因此对于腾云资产一类的自主发行契约型基金的平台型私募机构更容易实现长期稳定的业绩增长,增强投资者信心。所以,在契约型资金获得爆发性的增长或者说井喷式发展的市场情形与业内趋势下,腾云资产作为冉冉升起的财富机构新势力,正朝着打造私募契约型基金第一品牌目标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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