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百何出轨的消息已经连续抢占了多日的新闻头条,虽然当事人已经出来澄清双方已于2015年离婚了,这样看来的话也并不算婚内出轨,但我们还是要感叹一句贵圈真乱!在我们关注明星的同时更多的是反省自己的婚姻生活,最近就有很多适婚朋友问我“现在感情这么脆弱,我要不婚前跟另一半签订一个忠诚协议吧,总不至于婚姻如果出了问题而人财两空吧,但这个在法律上认吗?”“额……”那今天笔者就来跟大家聊一聊忠诚协议这个话题。
首先我们来普及一下什么是忠诚协议?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法律对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规定,但这只是一项法律原则,操作性上没有实质意义,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夫妻忠实是婚姻最本质的要求,但当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偏离婚姻的轨迹但又没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严重地步,一方如何承担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法律也没有禁止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做出约定。
其实法律界对于这一问题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法》中的合同只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明确排除了“忠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此,“不忠赔偿款”没有合同债权发生的根据,虽以合同的合法形式存在,但不属于合同之债,则是毫无疑问。其次,《婚姻法》已将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了严格而具体的列举,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此之外的不忠实,是一些轻微的不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不在法律的强制调整范围之内。
另一种观点:“忠诚协议”内容在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它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有效。
目前学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协议也无统一标准,在认清“忠诚协议”的性质和作用的基础上认定其效力,根据协议签订时的具体情况、约定的具体内容以及诉讼发生时的现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肯定或否定,而是有条件地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比如“如一方出轨则必须离婚”“一方出轨,则自动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一方出轨,则要自断一指以作赔偿”等对人身权进行约定排除的,都是无效的。
忠诚是对一夫一妻制最好的解释,夫妻间相互忠诚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道德义务。即使协议不能确保婚姻关系的永久稳定,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存在的价值。
一纸约定锁不住一人的心,解决之道还在于用心经营。最后提醒大家“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G3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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