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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受理仅是开始,关键证据缺失,东方精工仲裁之路举步维艰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9-07-11 15:27

  7月2日,东方精工发布公告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受理申请人东方精工就与被申请人一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之间关于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争议提起的仲裁申请。

  公告中,东方精工披露了仲裁请求,要求5个被申请人以股票抵偿的方式,支付利润补偿金额共计26.45亿元,同时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等一切费用。

  从仲裁申请被受理到发稿之日,仅7个交易日,东方精工股票历经两个涨停,一路高升从3.95元暴涨至4.62元,涨幅超过16%,对于一支常年持续低迷的股票突然备受关注,与本次事件密切相关。

  在外界看来,东方精工申请仲裁,对其是利好因素,与普莱德原股东将近半年的利润补偿能够得到赔偿,而赔偿金额也会使得东方精工在2019财年实现扭亏为盈。

  但值得注意的是,提出仲裁并不一定按照东方精工的诉求做出裁定。据了解,仲裁是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虽然仲裁不是司法程序,但仲裁庭出具的裁决也拥有约束力,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对于中国贸仲上海分会立案受理了东方精工的诉讼请求,有专家指出,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东方精工与普莱德原股东之间存在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所以仲裁委员会受理符合仲裁机构的规定。

  其实,东方精工提出仲裁似乎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由于东方精工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至今未出具《2018年普莱德审计报告》,这将成为其申请仲裁有一个关键的证据缺失。无论是核定补偿金额还是股票回购注销方案,都需要依据审计报告制定。

  就目前来看,东方精工“胜诉”的几率并不大,首先,普莱德的审计报告至今未出,东方精工主张的利润补偿金额以及违约金无法得到证据支持。其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仲裁庭或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根据《利润补偿协议》,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普莱德进行审计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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