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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缺乏关键证据,东方精工想靠资本市场挽回损失?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9-07-07 19:31

  7月2日,东方精工发布公告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已经受理申请人东方精工就与普莱德五大原始股东之间,有关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争议提起的仲裁申请,要求5个被申请人以股票抵偿的方式,支付利润补偿共计26.45亿元,同时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等所有费用,此公告一出,东方精工股价快速拉升,截止本周五收盘,东方精工报收4.35元,周涨幅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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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证据无法满足仲裁需求

  仲裁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至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此次东方精工的仲裁请求并不符合东方精与普莱德原始股东签署《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根据该协议第4条规定,扣非后净利润的确定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准,此前东方精工单方面委托立信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是依据《审计报告》的财务数据和结论相应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东方精工自己也说明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并不是普莱德原股东业绩补偿义务的最终依据,但东方精工却在未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的前提下,直接向原始股东索赔显然是违约的,五大原始股东也一直要求东方精工出具普莱德专项审计报告,这份最关键的证据始终未能出现。

  资本市场或是“败诉”后手

  为了达到索赔的目的,东方精工截至目前已经发布了十余个公告,其中矛头直指五大原始股东,目前福田汽车针对东方精工《关于近期媒体和投资者关注事项的说明公告》中的误导信息已经进行了澄清,指出东方精工及其年审会计师的错误认识是由于其对整车制造行业的运行模式缺乏理解,也没有针对这项审计调整进行相应的核实,所谓“业务真实性和商业实质存疑”的结论并无事实依据,并已经严重误导了投资者。

  相关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东方精工在缺失关键证据的情况下,选择在资本市场曝光仲裁申请的方式十分吸睛,毕竟在广大投资者看来是一重大“利好讯号”,可目前来看,东方精工“胜诉”的几率并不大,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之后,仲裁庭还会要求双方根据《利润补偿协议》,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普莱德进行审计复核,这种报喜不报忧的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不难看出即便是仲裁失败了,东方精工也做好了在资本市场挽回损失的准备。

  综上所述,东方精工提出仲裁似乎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无论是核定补偿金额还是股票回购注销方案,都需要依据审计报告制定,在缺少关键证据的情况下,以索赔作为主营业务的东方精工或许将竹篮打水一场空了。

  来源:http://jk.js.cn/news/guonei/2019-07-07/57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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