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晚,福田汽车发布公告回应了此前东方精工的说明公告,福田汽车指出东方精工披露的说明公告中涉及 2018 年度普莱德对福田汽车的交易收入部分,披露严重失实东方精工及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未就公告的相关事项与福田汽车进行必要核实,并基于对未经核实的数据不严谨、笼统的分析推理进行公告,已对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对公司产生影响。
6月28日,东方精工发布《关于近期媒体和投资者关注事项的说明公告》,公告中列举了普莱德多项业绩“罪证”,将矛头直指福田汽车以及宁德时代,其中针对福田汽车,东方精工指出,2018年普莱德向福田汽车代售宁德时代的产品不具备商业实质,2018年度普莱德对福田汽车下属子公司确认的研发收入缺乏真实性的说明。
对于东方精工披露的“罪证”,福田汽车通过公告的形式做出了澄清,并指出已将所有信息上报监管部门,同时由于对方信息不真实产生的影响已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数据比对错误 东方精工披露信息不严谨
在东方精工披露的说明公告指出,普莱德代销宁德时代的产品并没有由普莱德完成实质性研发、采购、生产、质检、仓储和物流等必要环节,普莱德 2018 年确认的相关代售业务销售毛利率远高于普莱德当年自产自销业务的毛利率,普莱德向福田汽车代售产品不具备商业实质。
福田汽车在公告中指出,普莱德是福田汽车旗下多家电池系统供应商体系的其中之一,福田汽车从验证的电池系统供应商处采购电池系统模块,该模块的部件由该供应商按技术和质量标准自行负责采购,供货的产品质保、售后等均由供应商负责,普莱德也采用相同流程。
同时,东方精工还在公告中指出,经审计的福田汽车 2018 年度报告中,并未将“2018 年普莱德向福田汽车代售宁德时代产品”产生的金额确认为 2018 年其对普莱德的采购金额。在普莱德管理层在2019年2月27日提供的 2018 年度财务报表中确认收入利润的“2018 年普莱德向福田汽车代售宁德时代产品的业务”,其业务真实性和商业实质存疑。
对于东方精工业务真实性和商业实质存疑的质疑,福田汽车指出2018年福田汽车与关联方普莱德总交易额为2.58亿元,其中2018年1月1日-11月10日交易额为1.11亿元。
福田汽车在年报中披露的数据为是根据关联交易期间2018年1月1日-11月10日对应的交易金额,东方精工截取了该数据与立信会计师对普莱德全年确认的数据进行对比是期间应用错误,然后基于期间应用错误的数据进行不严谨的推测,得出所谓“业务真实性和商业实质存疑”的结论,与事实不符,并已经严重误导信息使用者。
不了解整车研发流程 东方精工错误认为研发收入缺乏真实性
东方精工在公告中指出,2018 年普莱德账面确认对福田汽车之下属子公司研发服务收入约为2358.49万元,确认相应成本为978.75万元(计入研发费用)。该项研发收入毛利率为 54.69%,并且投入产出效率低,不符合商业逻辑。
由此东方精工认为,该研发服务合同相关交易不符合商业实质,做出审计调整,调
减 2018 年度普莱德收入2358.49万元,调减2018年度利润总额2358.49万元。
针对东方精工的质疑和调整,福田汽车表示,汽车行业中整车企业关键核心部件与供应商联合开发,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是行业中较常见的做法。
早在2017 年 11 月,福田汽车就启动了商用车(客车/物流车)动力电池系统进一步升级方案,同年12月,福田汽车确定商用车组合规划,福田欧辉与普莱德的新产品研发合作正式开始,但由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具体的事项以及金额等存在不确定性,双方沟通后决定先行启动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定项目金额以及合同事项,最终在2018 年 8 月 23 日签署了《零部件研发协议》,协议金额 2500 万元(含税)。
目前,双方研发的动力电池产品已取得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认证报告,并且符合 2019 年新标准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而针对付款方面,由于普莱德是福田汽车供应商之一,所以研发款项与采购款一起按结算周期结算,不单独结算。
由此可见,福田汽车与普莱德之间的交易业务与其他汽车企业合作研发项目流程相同,不存在交易不公允的现象。同时福田汽车也指出,东方精工及其年审会计师的错误认识是由于其对整车制造行业的运行模式缺乏理解,也没有针对这项审计调整进行相应的核实。
采购普莱德电池单价符合市场规律
无论是此次说明公告,还是此前披露的有关普莱德信息,东方精工一直在强调普莱德的毛利率上涨、虚增价格等情形。
福田汽车指出,2014年开始福田汽车便采购普莱德生产的动力电池组,采购的电池每度电单价呈逐年下降趋势,平均每年降幅 14%~24%,尤其是 2017、2018 年在国家补贴持续退坡,市场电池价格下落的趋势下,普莱德年度降价比例也达到 24%,符合商用车电池系统市场的规律。
根据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发布的《锂电池产业发展报告》中显示,随着政策推动及规模效应体现,无论是动力电池组成本还是动力电池电芯成本都呈现出快速下降态势。电池组价格从2018年年初的1.4-1.55元/Wh下降到年底的1.2-1.35元/Wh,且还有很大的下降空间。
换句话说,普莱德与福田汽车之间的动力电池组的交易价格基本符合整体电池组成本变化,并不像东方精工指出的交易价格不公允。
来源:http://jk.js.cn/news/guonei/2019-07-03/56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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