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东方精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送达的 《SHDX20190182 号利润补偿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19)中国贸仲京(沪)字第 014034 号〕。
这也就意味着,中国贸仲上海分会已受理申请人东方精工就与被申请人一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之间关于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争议提起的仲裁申请。
据公告显示,东方精工要求5大被申请人支付利润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6.45亿元,同时还要求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等一切费用(具体金额以 最终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但值得注意的是,东方精工至今未出具普莱德的2018年审计报告。作为此次仲裁的关键性证据,审计报告将是决定仲裁裁决的关键因素。在未出具审计报告的背景下,东方精工的仲裁胜算有几成?根据《利润补偿协议》,东方精工的仲裁是否合理?
仲裁请求不符合协议流程
在东方精工发布的公告显示,东方精工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也就是普莱德5大原股东支付利润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6.45亿元。
而这项仲裁请求并不符合收购时东方精工与原股东签署《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第4条规定,扣非后净利润的确定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准。
由于东方精工至今还未发布普莱德2018年审计报告,也就意味着东方精工主张的26.46亿元利润补偿没有实际依据。东方精工此前也曾发布公告指出,立信依据《审计报告》的财务数据和结论相应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以及公司依据《专项审核报告》确定的普莱德业绩实现情况和普莱德原股东业绩补偿数额,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并不是普莱德原股东业绩补偿义务的最终依据。
此外,东方精工仲裁请求普莱德原股东优先以其持有的东方精工股票进行抵偿,不足部分由各被申请人以现金方式补足。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第9条规定,东方精工应在利润承诺期间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普莱德原股东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并将专项审计意见以及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书面通知普莱德原股东,因此,东方精工应在普莱德2018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计算应补偿股份数量并将应补偿股份数量书面通知公司。
截至目前,东方精工未召开针对补偿数量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这也就意味着,东方精工仲裁请求并不符合《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
关键性证据至今未公布
相关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由于东方精工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至今未出具《2018年普莱德审计报告》,这将成为其申请仲裁有一个致命的证据缺失。无论是核定补偿金额还是股票回购注销方案,都需要依据审计报告制定。
换句话说,普莱德的审计报告是此次仲裁的关键性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东方精工需要提交这份关键性证据,从而支撑其仲裁请求。
对于为何不出具2018年普莱德专项审计报告,东方精工指出,普莱德未出具2018年审计报告的原因是因为普莱德原股东委派的管理层,未在普莱德的原始财务报表或在经立信审计调整后的财务报表上签字,同时指责普莱德违反了《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
有专家指出,如果普莱德管理层不认可审计报告,一方面可以积极推进东方精工、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普莱德管理层三方之间的沟通,将不认可的数据提出。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不认可的财务数据标注,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就目前来看,东方精工“胜诉”的几率并不大,首先,普莱德的审计报告至今未出,东方精工主张的利润补偿金额以及违约金无法得到证据支持。其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仲裁庭或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根据《利润补偿协议》,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普莱德进行审计复核。
东方精工与普莱德原股东没有上诉的机会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这也就意味着,裁决无论有利于东方精工还是有利于普莱德原股东,双方必须遵循裁决要求,并且按照裁决书履行各自义务。
有分析人士指出,东方精工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选择申请仲裁并在A股市场公开披露,或多或少有拉升股价的用意。即便是仲裁“败诉”了,东方精工也能够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一定的资金补充。
7月2日,东方精工发布《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后,东方精工股价快速拉升,开盘后9分钟涨停,截止当日收盘,东方精工报收4.30元,涨幅9.97%,成交量4283.34万股。
来源:http://dy.163.com/v2/article/detail/EJ426EK0054629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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